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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不服复议 将告厦门市政府
2007-01-01 16:36:54  来源:海峡导报  【字号

  “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质疑厦门宾馆“副食品基金”的行政复议没有得到厦门市政府的支持,日前,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对丘建东征收4.80元“副食品基金”的行政行为。但丘建东表示,他不服行政复议的结果,将再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厦门市政府。

  裁定:维持征收“副食品基金”

  2006年11月24日,本报报道“副食品基金收取遭质疑”,曾介绍了丘建东住进厦门一家招待所,被收取4.8元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据他调查,厦门有不少宾馆、酒店都在收取这笔基金,而且是在帮助政府部门代征。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丘建东认为,这项收费不合法。因此,11月23日,他向厦门市法制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厦门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还他四块八毛钱。他在厦门针对“宾馆副食品基金”的收费问题提出行政复议,结果不仅决定厦门所有宾馆收取“副食品基金”的做法能否取消,也将影响到全国其他城市对这一问题的管理规定,因此此举也吸引了全国各地媒体的高度关注。

  现在,丘建东已经拿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寄给他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厦门市人民政府在这份长达6页5000多字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厦门市物价局对来厦旅客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住客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计),系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并为国家价格立法所确认。

  说法:丘建东误解法规?

  针对丘建东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认为的“由于《价格法》在前,《立法法》在后,故在价格调节基金问题上,被申请人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已构成违反《立法法》”一说,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丘建东的看法“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

  《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国有财产收归国有的行为。而行政机关设立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经济手段,是用于调控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范围。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是法律对不同事项而设立的两项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冲突。

  对于丘建东提出的要求“取消收费、返还4.8元、撤销文件”等复议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没有支持,市政府认为,“在申请人(丘建东)入住厦门的招待所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因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人民币4.8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未来:输了复议还打官司

  丘建东表示,他将针对此在15天内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厦门市政府。

  丘建东说,国务院、福建省政府规定的“多渠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并非授权许可向旅客筹集资金。旅客已经交住宿费享受旅馆服务,另外又要向政府交纳行政收费,向入住旅客行政征收财产,这是乱收费的体现。

  他认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依据的是“古老”的1988年国务院文件《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他认为,时过境迁,此文件至今已不适时。此外,《价格法》与《立法法》不一致,市政府无权自行解释,依照《立法法》第85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导报记者 陈捷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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