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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
2006-09-06 17:30:49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 李珂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教育厅昨日转发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通知》即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鉴于我省现行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无法满足住宿费项目开支,各地寄宿生住宿费可按现行标准收取,不再调整,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果需购买练习册簿,其费用由原核定的作业本费中开支,但不得提高作业本费标准。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

  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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