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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新规 回迁落籍外挂车辆可获现金奖励
2006-09-04 16:46:50  来源:东南早报  【字号

  泉州将组建有关公司为入籍车主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为鼓励外挂车辆回迁落籍,泉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泉州市鼓励新增货车落籍和非正常外挂车辆回迁本市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凡在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主动办理回迁落籍我市的外挂车辆,按两个档次实行奖励,即10吨以下的每辆奖励1500元,10吨以上的(含10吨)每辆奖励2000元。

  外挂车回迁车主持公安交警转籍证明凭据向所在县(市、区)交通局领取相应的奖励金,县(市、区)交通局应设置相应的窗口办理奖励金的领发手续。

  凡按规定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暂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最低优惠税率。意见称,各县(市、区)暂确定一家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由稽征部门给予两年(2007年、2008年)车辆包干统缴公路规费优惠扶持。根据各公司包缴车辆吨位数,按82%—80%比率(300吨以下按82%;300吨—500吨按81.5%;500吨—1000吨按81%;1000吨—2000吨按80.5%;2000吨以上按80%)统缴公路养路费和货运附加费。今后若再新成立货运公司另行向省公路稽征局申报公路规费包缴优惠。

  规范组建的货运公司实行先征定额运管费,后按企业实际营业收入的0.8%结算补差的办法征收公路运管费,根据运力规模确定公路运管费定额标准:

  1.运力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下,按现行定额标准每吨每月16元征收;

  2.运力在1000吨至3000吨(含3000吨),按每吨每月12元定额标准征收;

  3.运力在3000吨以上,按每吨每月10元定额标准征收,再按实际营业收入的0.8%补差。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将结合本市外挂车回迁的实际,对车辆原始登记参数与该车型注册时国家公告的机动车标准参数不相符的,能整改的予以整改后转入;对原则性不能整改的,退回由原登记机关整改后,办理转入手续。

  另外,市政府将引导部门联手扶持,投资组建交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为入籍车户主提供各种便利优质服务。对本辖区内现有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规范、信誉较好的货运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实行政策优惠,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条件,吸引散、小运输业户自愿选择车辆落户合作经营。对现有外挂车数量大的货运企业,引导其回迁本地,按照《公司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其依法规范组建,成为有规模、规范化管理的货运公司。

  对无需上路行驶的车辆由车主向驻地稽征、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认定为工地、矿点等自用车,由市公路稽征和运管部门研究制作标志并盖章确认,并加强巡查监督,私自上路可视情节按月、季度补缴规费。无标志车辆按规定实施补交税费和行政处罚。

  回迁和新增车辆严格按户籍、注册公司本地入籍落户,泉州境内各县(市、区)要按车辆入籍落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产生泉州辖区内的县(市、区)之间车辆外挂。对于存在的无牌无证(套牌)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符合条件的限期挂牌,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将强制报废。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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