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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院执法迷局:四年诉讼竟未追回一分欠款
2006-09-29 08:17:41  来源:市场报  【字号

  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竟被发回重审;重审尚未结束,事实不清,却急于分配款项。面对福建宁德中院如此执法,当事人欲哭无泪――

  4年艰苦诉讼 竟未追回1分欠款
 
  本报记者 俞凤琼  徐志南 
   
  “宁德中院如此执法真叫人难以理解。”已过不惑之年的缪石坤对眼前的一切显得无可奈何。4年的艰苦诉讼,昔日的富翁如今成了负翁,不仅没能追回一分欠款,反而让他债台高筑。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承接工程遭遇欠款

  福建福安市是我国重要的电机电器生产基地。1996年,为了扩大电机产品在全国的辐射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福安市委市政府决定兴建国内最大的电机批发市场――中国闽东电机电器中心批发市场。

  1997年,福建闽东电机电器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闽东电机公司)承接了市场的建设。期间,闽东电机公司以承建市场为标的,与缪石坤所在的万县市闽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于资金不足,闽东电机公司曾多次以工程保证金等名义收取工程处款项318万元。

  1999年8月,福安市土地管理局以“闽东电机公司未依照合同规定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不能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为由,撤销了颁给闽东电机公司的两本标号为安政国用(1998)字第001081号、第00108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福安闽东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后取代闽东电机公司,接手批发市场的建设。

  为了补偿缪石坤的损失,经协商,闽东电机公司同意连本带利偿还缪石坤等400万元,并向缪出具了两张各200万元的借条。

  催讨无果上诉法院

  然而,一年多的时间,缪石坤并没有拿到应得的补偿。2002年11月,万般无奈的缪石坤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闽东电机公司偿还欠款。福安法院对此进行了庭前调解,并制作(2002)安民初字第50002号、第50003号民事调解书,闽东电机公司表示,于200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

  而在此前,2001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下称“三建”)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闽东电机公司偿还200万元订金。当年11月,福安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由于案件涉及众多部门,执行难度颇大。宁德中院于是决定,与福安法院共同执行此案。

  在执行过程中,福安法院查明闽东电机公司在福安市政府有到期债权167.2万元,系福安市政府应退还给闽东电机公司的土地出让金。2003年11月,接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福安国土局随即划拨了167.2万元至宁德中院账户。

  获知此消息后,2003年11月30日,缪石坤遂向福安法院和福建省高院递交《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的报告》,要求按比例参与分配执行款(物)。当日,福安法院将报告转至宁德中院。

  申请分配一波三折

  出乎缪石坤意料的是,参与分配的申请遭到了“三建”的异议。2004年4月,宁德中院裁定,对缪石坤诉闽东电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审理。

  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调解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重审,并裁定撤销福安法院制作的两份民事调解书,发回福安法院重审。

  2005年9月9日,重审结束。福安法院分别制作了(2004)安民初字第1541号、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2004年11月,担心“三建”借中院撤销福安法院调解书之名,独占被执行款,缪石坤遂向宁德中院相关负责人寄送《请求暂缓处理闽东电机电器城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款的报告》。

  2005年10月,福建省高院执行局对缪石坤递交的《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的报告》作出批复:“宁德中院执行局:该案我局曾于2002年4月10日发函你局转办,今申请人再次反映该案未得到执行,现将材料转你局,请你局依法执行。”

  在缪石坤看来,多年欠款总算可以追回一部分了。然而,当他满怀希望来到中院时,却被告知,早在2004年12月,宁德中院执行局已将款项进行分配并支付完毕。缪石坤欲哭无泪。

  发回重审令人不解

  “该案当事双方债务债权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且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福安法院立案庭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家都不理解该案为什么发回重审?

  据该同志介绍,由于该案案值达200万元,根据规定,凡案值超过200万元的,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本案惟一有争议的地方。但从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考虑,福安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妥。”

  对重审一事,宁德中院审判监督庭称:“该案当事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案子并没有问题。之所以发回重审,一是有第三方提出异议,二是为了把案件办得更扎实。”当问及是否确有必要重审时,该庭一工作人员突然变得激动起来,“该案有争议的是执行环节,而不是审理环节。至于为何重审,其中缘由我们并不知晓。”

  急分款项疑问丛生

  既然重审尚未结束,且缪石坤也提交了请求暂缓处理被执行款的报告,那么,宁德中院又为何急于分配这笔款项呢?

  “中院在执行该案期间,福安法院转来该院立案执行的陈美玲、缪石坤、浙江温州瓯海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质押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三案,由于缪石坤案重审未结束,‘三建’等债权人又非常着急,中院于是就将款项分配了。”宁德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兴喜解释说。

  福安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杨杰是熟知该案的人员之一。在执行款分配前不久,杨杰被借调到中院执行局主持工作。提起款项分配,杨杰说,“三建”等申请参与款项分配是他到岗一个多月后兑现的。款项分配时之所以未考虑缪石坤,是因为他没有取得执行依据。

  众所周知,执行依据是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对缪石坤而言,他的执行依据就是福安法院制作的(2002)安民初字第50002号、第50003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这两份民事调解书在重审前已被中院裁定撤销,从这个角度看,缪石坤确没有取得执行依据。但是,由于该案还在重审,能否取得执行依据也未可知,中院却在结论出来前就急于将款项分配完毕,这一做法显然让人难以理解。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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