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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巴司机带福建籍13岁女学生过夜 涉嫌强奸少女
2006-09-19 20:44:08  来源:南方新闻网  【字号

校巴司机涉嫌强奸少女

  校巴司机逼辍学女孩过夜?

  女孩仅13岁,小学四年级辍学,警方已介入调查,校巴司机不知所终

  女孩家人:校方也有责任,不仅希望将司机绳之以法,而且考虑起诉学校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龙岗区建文小学,对校巴司机涉嫌强奸辍学女孩一事,校方有关负责人未发表明确意见,仅表示姚某的确是该校校巴司机。目前,学校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不断做姚某父亲的工作,希望他能及时劝说儿子早日投案,说明事情原委。连日来,校方也不断和小林家人商谈处理此事。

  据记者调查,该校为民办学校,校巴采用承包制,即校方和巴士所有者签订长期包车合同。学校不参与校巴的用人管理。但校巴司机的资料,需提供给学校备案处理。涉案的姚某和他父亲共有两辆校巴为该学校服务。

  昨日,警方将报案回执交给了小林的家人,告诉他们,此案警方已经详细了解,目前仍在调查,尚未立案。立案后会及时通知小林的家人。

  记者昨日拨通了姚某父亲的电话。他简短地表示,儿子在事发后便不见踪影。他也不知道儿子在哪里,可能是害怕挨揍。他希望此事与小林家人“私了”。

  对此,小林家人表示,他们不仅希望将姚某绳之以法,而且认为此事校方也有责任,他们已经找了律师,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学校,追究校方责任。

  律 师 若情况属实 司机犯强奸罪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周德智律师,他说: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03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司法解释,又对涉及强迫与幼女发生关系的案件进行了补充说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  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此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小林所说属实。那么,姚某则应该犯有强奸罪。因为他作为校巴司机,知道小林曾是该校学生。即便他无法确定小林是否超过14岁,但是他可以判定出小林为尚在读小学的幼女,所以应该参照司法解释规定来对他进行判处。另外,他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认定,则已经触犯了刑法,不是双方可以“私了”的案件。

  已辍学在家一年有余的小林(化名),闷头坐在地处深圳市龙岗区父母开的餐厅中,黯然神伤。

  说起几天前的事发经过,她搓动的双手不时颤抖。本月15日晚至16日早,她彻夜未归。在父母的不断追问下,她说出了事情经过:当夜她辍学前所在学校校巴司机姚某把她带到小旅馆,强行和她发生两次性关系。小林的家人说:小林1993年出生,才13岁。他们带女儿到医院鉴定,发现小林处女膜已破裂。他们报警后,姚某便不见踪影。

  辍学女生电约校巴司机

  昨日,记者在龙岗区小林父母开的餐厅中找到了小林。她蜷缩在沙发中,头垂得很低,头发几乎遮住双眼。说起当晚的经过,小林紧张得两手不停地来回搓动。

  记者看到,小林身体已经开始发育,比同龄人看上去显得成熟些。小林说,她原来就读小学的校巴司机姚某和她发生了男女关系,“我不愿意,是他强迫我的。”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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