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闽南新闻
司机乱倒土 居民小组开出5000元“巨额”罚款单
2006-09-13 11:19:03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读者  想要回车子只好交了1000元“罚款”


部门  居委会给“禁令通知”盖章不妥


律师  居民小组做法违反《行政处罚法》

 

 

 

陈先生的货车被扣押在下忠社的一块池塘边,前天傍晚才开走。(李隽斌 摄)


  陈先生来电反映: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因为一念之差把一车土头倾倒在禾山街道岭下社区下忠社的一个水塘边,当地居民强行扣留了车辆,还向我强索了1000元,并不给任何凭证。我乱倒土头是不对,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但居民的这种做法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记者调查


  据陈先生自己介绍,他是从事货车运输的, 8月31日晚11时许,他载了一车土头准备前往殿前土头站卸货,半路上他发现身上事先购买的卸货票已经用完,土头站又不接受现金,他决定改道到岭下社区下忠社的一块池塘卸下这车土头。抵达目的地后,陈先生看到前面有一辆农用车刚刚把垃圾倒进池塘,于是他也如法炮制。卸完后他掉转车头准备离开,突然冒出了七八个骑电动车的年轻男子,他们气势汹汹将货车团团围住。这些男子自称是下忠社治安巡逻队队员,负责管理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依照社里的规定,要对陈先生处以5000元的“罚款”。


  “乱倒垃圾虽然有错,但5000元的罚款却高得吓人,就是环保或城监部门处罚也不会那么多呀!”陈先生立即下车和他们理论。这时,他们其中一人拿出一张打印的纸给陈先生看,纸上印着“禁令通知”几个大字,内容是“自2006年8月18日起,凡在下忠社填倒土头垃圾等杂物被抓到,一律罚款2000至5000元”。落款是“岭下社区下忠社”,并盖有岭下社区居委会的大红公章。双方协商未果,那些治安巡逻队员仗着人多势众,强行将陈先生的货车扣留下来。


  第二天一大早,陈先生急忙赶到岭下社区居委会寻求解决的办法。居委会陈主任叫来了下忠社治安巡逻队队员,主持双方进行协商,经一番讨价还价,治安巡逻队最终同意把罚金降到1000元。为要回车子,陈先生交纳了“罚金”。然而当陈先生向治安巡逻队索讨收据,却遭到断然的拒绝。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岭下居委会的陈主任,他承认自己确实出面协调过陈先生被扣车一事。他说,近段时间,有些运输司机经常利用深夜偷偷跑到下忠社倾倒土头垃圾,污染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忠社居民小组经过讨论,决定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并制定了一份“禁令通知”,居委会应居民的请求,在上面加盖了公章,这份通知还张贴在经常被倾倒垃圾土头处。至于下忠社的治安巡逻队有没有收取罚款,他并不知情。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他还给记者传真了那张“禁令通知”。


  >>>部门回应


  记者向禾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的许主任通报了此事,随后还赶往街道办找到了许主任。见到记者后,许主任介绍了他从居委会陈主任那里了解到的情况。他说,下忠社治安巡逻队并没有收取陈先生的“罚款”,钱是一个居民收的,因为陈先生倾倒土头的池塘是那个居民的鱼塘,这1000元是作为经济赔偿的。许主任还说,岭下社区下忠社居民小组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因此也无权进行罚款这样的行为,因此居委会为他们的“禁令通知”加盖公章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他们将要求岭下社区进行整改。


  >>>律师说法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谢美雄律师针对此事提出了他的观点:治安巡逻队爱社心切,但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因此不得采取扣车这类的强制行为;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了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罚款的权利。下忠社居民小组制定的“禁令通知”严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这种罚款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报记者 李隽斌 实习生 郑秋莉

【责任编辑:林志彻】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