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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学生违反校规遭开除 状告母校一审胜诉
2006-09-10 17:02:16  来源:海峡导报  【字号

  引语

  一个未成年学生被开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也引发法律与道德的广泛争议。

  学校享有开除学生的权力,也肩负着教育的责任,对待犯错的中专女生,选择惩罚,还是挽救?应该开除,还是抱之以宽容?开除学生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当校规(《学生管理手册》)与国法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应对?

  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辩。而在法庭外,人们也在以各自心中的道德来衡量这一场纷争。

  案件回放 开除“问题女学生”引发官司

  停学已半年,吴同学整整一个学期没有上学了。她与学校的官司还在继续,但年仅16岁的她有些困惑,不知道自己除了上学,还能做些什么?

  2006年3月15日,吴同学向海沧法院递交诉状,将母校海峡工贸学校告上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针对她的开除决定。

  2006年1月学校开学时,吴同学的母亲带着女儿到学校报名,但遭到了学校的拒绝。一位老师告诉她,“不用报名了,你的女儿已经被开除了。”

  吴同学的母亲说,报名时她们母女也受到了侮辱,一位老师当众说,吴同学是留宿男生宿舍时被学校抓到,因此学校要开除她。当时学校有很多同学和老师在场,这种说法让吴同学的母亲很难堪,她认为,“学校的这种说法,是侮辱了我们母女的人格,我女儿根本就没有这回事”。

  但学校称,吴同学留宿的事情属实,另外开除她还有许多其他原因。2006年1月13日,海峡工贸学校经校务会研究决定,作出了《关于开除吴某同学的决定》,“吴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校纪律整治月中,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有旷课、抽烟、旷操、损坏公物、乱窜宿舍、顶撞老师、不服学校管理等违纪行为。”

  另外,学校还称,吴同学曾于2005年10月25日因打人受严重警告处分;截至2005年12月7日止,无故旷课累计达93节。12月8日未经请假,私自离校,长期未归。由于吴同学的不良行为,经老师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学校最终采取了开除的做法。

  被开除时,吴同学年仅15岁,还未成年。吴同学的班主任说:“这个小女孩其实人还是挺单纯的,就是脾气比较暴躁,经常因为脾气犯错。”

  但海峡工贸学校在作出开除决定时未经教育局批准,事后学校才上报海沧区教育局备案,2006年3月23日,也就是在学校作出开除决定两个多月后、吴同学起诉学校10天之后,海沧区教育局作出同意开除吴同学学籍的批复。

  海峡工贸学校的李副校长还说,吴同学在男生宿舍是事实,当时还是在上课期间,学校另一位校长在查寝室时,看到吴同学穿着睡衣躺在男生的寝室床上。

  针对学校的这一说法,吴同学的母亲予以否认,她说,这是校方捏造的谎言。对于这一争议,海沧法院在审理中没有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只是认定,吴同学入学以来,曾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有旷课、损坏公物等违纪行为。无故旷课累计达93节。同年12月8日未经请假,私自离校。

  但是,法院认为,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吴同学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峡工贸学校作出的《关于开除吴某同学的决定》。

  吴同学一审胜诉,这让她看到了重返学校的一丝曙光,但是,即使她回到学校,能够跟昔日对簿公堂的师长重归于好吗?对此,吴同学现在没有太多考虑,代理吴同学的方威律师事务所胡文民律师说,“吴同学打这个官司,不只是为她个人。诉讼还可以促使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学生,不能想开除谁就开除谁。”

  焦点争鸣1 开除学生,是否合法?
  争议: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吴同学是否符合程序

  原告(学生):
  开除吴同学违反程序


  吴同学起诉说,海峡工贸学校开除决定当中所说的违纪行为,并不符实。

  吴同学代理律师胡文民强调,学校开除吴同学违反程序。因为按规定,开除未成年的学生必须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但是,海峡工贸学校是先作出了开除决定,事后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海沧教育局的批复。

  另外,胡文民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要开除学生学籍,应该举行听证程序。没有举行听证就开除学生,剥夺了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申辩的权利。

  被告(学校):
  开除中专生不必听证


  海峡工贸学校反驳说,开除大学生需要听证,但开除中专生不必举行听证。“海峡工贸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而不是高等学校,因此不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法官释案:
  开除学生,程序违法


  对此,王奇仁法官认为,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开除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时需要听证。但是,学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就开除学生,程序违法。

  另外,学校以吴同学违反《学生管理手册》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开除原告学籍的处分决定。对此,法院认为,《学生管理手册》只是校方自己制定的,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又不明确具体,不能作为开除学生的依据。

  焦点争鸣2 开除,还是教育挽救?
  争议: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校规频频遭遇学生挑战,学校一些严厉的处罚措施,经常被学生告到法院。这使得大家不禁思考,针对犯错的学生,是应该抱之以更多的宽容,还是要通过严惩来起到警示作用呢?是该开除他们,还是要积极引导,给他们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原告(学生):
  应该关怀,不能开除

  吴同学代理律师胡文民: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是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学生也不能开除,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教育和引导。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我们认为,虽然目前没有关于“中专开除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开除中专生时,应该参照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开除大学生需要听证,中专学生大部分还是未成年人,更应该保护,开除他们怎么就不需要听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希望本案能够引起教育界重视,完善法律法规。

  而且,开除一个未成年的学生,会对其人生成长造成负面的影响,会影响她的自信心。我们认为,这针对问题学生,学校更应该关怀,更要和家长配合,积极地引导,而不能简单地开除。

  被告(学校):
  未成年人犯错也要惩罚


  海峡工贸学校李副校长: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处罚。因此我认为,不是不能惩罚,而是要慎重地惩罚。处罚也是教育的手段之一,需要给她一个更深刻的教训,她才会更好地改正错误。

  吴同学留在学校里,会给其他的同学造成恶劣的影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挽救吴同学个人与教育全体同学之间权衡,学校最终还是更注重对全体同学负责。毕竟,我们学校还有上千名同学,他们的思想品德教育更重要。我们不能让吴同学的做法影响到其他同学的道德观。

  其实,我们也想尽量挽救每一个学生,但是,挽救的前提需要她还在学校,她不能离校跑走。学校曾经给过吴同学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她经过累次教育拒不悔改。到最后,干脆离开学校,班主任根本找不到她,教育更是无法进行。考虑到如果不对这样的学生进行惩罚,会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无奈之下,学校才对吴同学作出开除决定。

  法官释案: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案主审法官王奇仁认为,针对未成年人,重在挽救。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违规、违纪的行为,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确,国家赋予中等专业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力。但是,学校在履行这一权力时,一定要谨慎,程序要严谨。

  学校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如果把“问题学生”都开除出学校,让他们流落社会,他们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本案折射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他建议,学校应该跟父母沟通,尝试改造存在不良行为的学生,而不要过早地把犯错的学生推到社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

  专家说法  “管理权”和“受教育权”的矛盾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问题学生”的存在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园风气,给学校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对此,学校陷入两难境地:是开除问题学生以整顿校风,还是对其进行教育挽救?

  如果因为学生存在问题而将其开除,这实际上是剥夺其受教育权,实质上是有悖于学校教育宗旨的。学校作为培养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其社会价值在于促进年轻一代的社会化,使其身心受到符合社会要求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学校还承担了“矫正器”的作用,纠正学生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此外,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由于他们一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很可能悔改而成为好学生。而如果开除则会使其流放于社会,往往不仅给学生本人,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针对犯错的学生,应当提倡以教育挽救为主,开除严惩为辅。

  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又是学校的职责所在,虽然我们提倡对学生宽容,但对个别影响极为恶劣的学生,学校有权实施对学生的处分权包括开除学籍。这就涉及到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问题。目前,主要是通过对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程序限制来平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规定开除学生要举行听证,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而设的一道关卡。中专生虽然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但学生在享有的法律权利方面应当是平等的,因此,对于开除中专生也同样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当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赞马 王力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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