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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今实施 农民工按工资1%交保费可领失业金
2006-09-01 16:26:48  来源:泉州晚报  【字号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实施

  ●泉州市区农民工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提高至360元

  ●若自愿缴纳1%月工资额的保险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840元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日起正式实施。泉州市区参加保险的失业农民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将比以往高120元,其他县区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

  《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选择自愿缴纳1%工资总额的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农民工这1%工资总额的失业保险费,应以本人自愿为前提,这一举措将为城乡统筹就业奠定基础,为实现城乡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目前,很多农民工舍不得缴纳1%工资总额的保险费,大都选择不缴,仅由单位缴一部分。实际上,农民工是否自愿缴纳1%月工资的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到其失业后领取保险金的金额。以泉州市区个人缴满一年为例计算,农民工失业后可领取最低工资的70%,即420元,而且可以连续领两个月,一共是840元;如果个人没有缴纳所需费用则只能一次性领取最低工资的60%,即360元,这其中有480元的差距。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最低工资的40%调高至60%

  除了将农民工纳入保险体系外,《条例》还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现阶段实际执行中的一个月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40%的标准发放,调高按60%的标准发放。也就是说,即使农民工不愿意缴纳个人1%的保费,其失业后可领取的数额也会比以往的标准高。

  据测算,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泉州开发区,2006年刚刚公布的最低工资为600元/月标准,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360元,比原标准可多领取120元。泉港区、惠安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一次性领取的补助费为330元,比以往多领11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一次性可领288元,比以往多领96元。

  失业三日内即可领取生活补助费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环节上,《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审核期限,由10日修改为5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审核时限由10日修改为3日。

  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又如何领取呢?据介绍,参保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须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档案材料、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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