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明年起施行,明确规定医药采购必须招标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我省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出手,试图通过立法遏制虚高的药品和医疗价格。本月4日,《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专门针对医疗领域规定: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立评标专家库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0人,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也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符条件的专家将被取消评标资格。
不得内定中标人
一些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或过高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对此,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允许他人借名投标最高罚10万
条例明确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0元-50000元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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