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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课殴打同学被开除 厦门学生不服告倒母校
2006-08-28 16:21:44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旷课被开除 学生告倒学校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厦门某工贸学校在2006年初做出的《关于开除吴某的决定》

  《关于开除吴某的决定》,正是这一纸由厦门某工贸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把原来的在校学生吴某推出了学校大门;也正是这一纸决定,让吴某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这场官司打了近半年,终于在近日有了结果。海沧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厦门某工贸学校在2006年初做出的《关于开除吴某的决定》。

  据悉,此案是福建省因开除学籍引发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此案的判决结果让很多人感到疑惑:难道学校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吗?

  开除原因 她长期旷课还殴打同学

  今年16岁的吴某在2004年收到了厦门某工贸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进入这所学校学习。入学之后的吴某屡次违反校规,她不仅旷课、旷操,还损坏公物、顶撞老师。在校方的描述中,吴某是个不折不扣的“硬钉子”,在2005年10月,她还无故殴打同学康某。

  吴某因为这一次打人受到学校的严重警告处分。从校方出示的当时吴某写给班主任揭老师的材料看,吴某当时确实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一丝悔意。可惜好景不长,吴某又再次重蹈无故旷课的覆辙。在2005年12月8日,她没有请假就私自离学校。在校方提供的吴某所在班级的《05-06第一学期旷课统计》和《学生考勤登记表》上,短短一个多学期,吴某共旷课198节之多。

  2006年1月13日,厦门某工贸学校根据《学生管理手册》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出了对吴某予以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吴某从此被送出了学校的大门,2006年3月23日,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做出同意开除吴某学籍的批复。

  观点交锋 先处分还是先报批?

  一纸开除决定,就像一条导火索,引发了双方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双方为了这份决定书的合理性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处分是否有事实依据?处分的程度是否恰当?处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确认了吴某在校时的违纪行为后,“先报批还是先处分”的问题成为双方交锋的焦点所在。

  吴某认为学校在处分过程中应“先报批后处分”,而学校在做出开除她的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并没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批准。吴某认为这一举动违反了省教育厅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指出,开除未成年学生须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厦门某工贸学校则对此持相反的观点。学校方面称,他们在做出处分决定后才上报至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的行为,符合《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里的“报备”制度允许“先处分后报批”。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的“批准”制度要求“先报批后处分”,这与《管理规定》的“报备”制度相互矛盾。

  法院判决 撤销学校的开除决定

  是《管理规定》的“先处分后报批”作数,还是《暂行规定》的“先报批后处分”有效?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分决定程序违法,而且处分决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暂行规定》中要求的“批准”制度,是我省根据国家的《管理规定》的授权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应认为是从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而做出的更严格的处分程序。所以,《暂行规定》是作为《管理规定》的补充出现,省内实行的“批准”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报备”制度并无冲突。因此,厦门某工贸学校在未取得其主管学籍的行政教育部门批准之前,对原告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此外法院还认为,厦门某工贸学校在做处分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学校方在做处分决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是《学生管理手册》,而《手册》只是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与一些法规、文件的汇编,且其中收录的《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试行)》已失效。另外,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厦门某工贸学校所作处分的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法院综合以上两点做出判决,撤销厦门某工贸学校在2006年初做出的《关于开除吴某的决定》。

  实习生 邵凌丰 通讯员 杨志艺 奇仁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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