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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冒名顶替成通缉犯 公检法不经核实就判刑
2006-08-21 07:53:17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一个无辜者的倒霉遭遇

  1999年9月7日,在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玉明的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当地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天后留下卷宗:罗玉明,男,24岁,染发,身高1.67米,家住重庆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组。而事实上,小偷根本不叫罗玉明,而是罗玉明的同村人。警方仅凭供词留下了一份张冠李戴的作案记录。
 
  这一年,真正的罗玉明只有17岁。正在綦江县石角区新民乡喂猪养鸡,到现在他的身高也只有1.47米,17岁前连綦江县城也没有到过,更不用说是到过福建了。

  冒牌“罗玉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人陈勇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陈勇再次犯案被抓,他交代自己此前有个同伙叫“罗玉明”,曾因偷盗自行车被邵武市警方拘留。于是,“罗玉明”偷盗自行车的卷宗被调了出来。根据此“案底”和陈勇的供述,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次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网发布信息,从此罗玉明成了网上通缉犯。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到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并通知武夷山市公安局。

  今年2月,武夷山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罗玉明蹲了大牢,其家乡村民感到不可思议。于是,50多位当地农民按上鲜红的手指印,联名证明,案发时间,罗玉明根本不在现场。同时,罗玉明的父亲和代理律师也找到多组证明罗玉明不可能盗车的证据,并于4月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前,本案中的关键人物陈勇也到武夷山市作证,认定这个罗玉明并不是他当初盗车的同伙。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几天后,法院支付了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咎由自取还是“大意”使然

  在罗玉明一步步走进冤狱的过程中,有一个情节让人费解:从始至终,罗玉明都没有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

  出狱后的罗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一位民警曾让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出于害怕,罗玉明承认了;押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法院开庭时,因为(审判法庭)里面有回音,我听不清楚他们(法官)问话,只晓得他们在问我,我有时没听清楚就不做声,有时就嗯一下,为了能回家,我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说。

  武夷山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曾宪凯说,綦江县石角镇派出所对罗玉明进行讯问时,他承认曾在邵武市盗窃摩托车。“在武夷山市公安局的讯问过程中,罗玉明再次承认了盗窃行为,于是警方据此认定罗玉明就是网上通缉的盗窃犯,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

  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尹海毅说,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材料时,没有具体核实相关情况,仅是依据办案经验,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已认罪,又有同案犯陈勇的陈述,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于是做出了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

  武夷山市法院院长陈芳介绍,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情节简单,而且被告人已承认犯罪事实,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无检察人员和律师的庭审中,罗玉明承认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重要证人陈勇已经于2005年3月刑满释放,不知去向。庭审法官依据被告罗玉明的供述和陈勇在2002年被抓时对同案犯“罗玉明”的描述,判定罗玉明犯罪事实成立。

  因为没有实地深入调查,也没有对真假“罗玉明”的体貌特征进行认真辨认,罗玉明的违心认罪加上公检法三家部门一连串的“大意”,一桩离奇的错案就这样发生了。据了解,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对此“很痛心”,相关办案人员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受到了处分。

  荒唐判决之后的反思

  “是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造成了此糊涂案。”福建省公安专科学校副校长倪小宇教授认为,正确的司法才是实现正义的关键。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依归。本案中,因为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武夷山市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精心设计的执行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疏忽大意,判决也就丧失了公平正义。

  此外,倪小宇认为,我国对保障公民权益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但普通公民,特别是农民,并不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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