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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对外来员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进行调整
2006-08-12 16:03:53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外来员工可按城镇职工医保标准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陈相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其中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外来员工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外来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账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在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内,每一外来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3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2年的为60%;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为90%。

      据悉,我市自2001年7月实施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受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一致好评。截至目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达到42万人,位列全省第一,基金运行安全并有结余。但是,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递增,继续按照《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一个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8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2年的为150%;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为250%”的规定执行,会导致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外来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待遇超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这与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及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因此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公正健康运行,对本条例进行修改,调整外来从业人员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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