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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定 石狮房产商被处罚
2006-07-05 09:50:15  来源:东南早报  【字号
  早报讯(记者冯升祥通讯员李荣亮)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了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昨日被石狮市工商局处罚5000元。

  据悉,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第八条中规定,在商品房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只要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消费者,即可据实延期,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规定由消费者承担;第十条,对规划设计变更的,不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违约金或其他合理赔偿,只规定消费者不退房的,应与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违约金或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对因其原因致使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不作规定,却规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按时办理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消费者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还免除了因其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这些条款都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基本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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