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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拆迁新规 下月起不同意拆迁可要求听证
2006-07-25 15:42:01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昨日发布——

      下月起不同意拆迁可要求听证

      本报福州讯  (记者 田家鹏)省建设厅昨日发布《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拆迁许可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的,拆迁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该办法所称的拆迁许可机关,指的是市、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它们有权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是指向拆迁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规定,房屋拆迁许可听证的内容为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拆迁许可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及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公告应张贴于拟拆迁区域公共场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拆迁许可机关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


      拆迁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递交意见和申请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拆迁许可机关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递交听证申请但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的,拆迁许可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拆迁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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