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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车全额征费一律按福建省标准 不再享受优惠
2006-07-20 16:26:18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记者 韩娜


    从即日起,我省将对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不再予以任何优惠,其通行费将不实行购买月票优惠。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关于继续集中开展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方案的通知》,我省将从即日起在全省再次展开车辆超限超载和非正常“外挂”集中专项整治。

      外挂车不再予以任何优惠

  根据《方案》,公路稽征部门将对路上查获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征费标准全额征收公路规费,不再予以任何优惠;对逃费、漏费的外挂车辆应衔接征费;对车籍暂时无法迁回本省的外挂车辆,如车主主动到稽征所登记缴费,可享受本省在籍车辆缴费待遇。

  路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运输的外挂车辆实行卸载、处罚、责令赔付公路损坏补偿费措施,处罚与赔付补偿费按上限标准执行。此外,我省还将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车辆技术状况与国标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不符的外挂车辆。

      不实行购买月票优惠

  根据《方案》,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征费计量规定征收外挂车辆通行费,不对其实行购买月票优惠。

  运输管理部门应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为外挂车辆回迁提供优质服务;督促承担车辆强制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护作业时间。鉴于车辆二级维护费已包含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所需检测费用(包括初检费和复检费)应由承修企业承担,不得向车主再次收取。

  此外,还将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对从事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到地税窗口开票,按开票金额6.6%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并及时解缴入库。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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