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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我省海域连续两年未开发收回使用权
2006-06-06 10:26:37  来源:厦门晚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 陈进容)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从7月1日起,全省将实施新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届时包括囤积海域、填海造地在内的各种用海行为都将受到新的法律规范。

  据悉,目前,为了牟取暴利,一些海域使用权人囤积海域,造成海域资源浪费,扰乱海域使用管理秩序。为此,《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责令其开发利用;但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新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可抵押出租。即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据介绍,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在我省已普遍存在,但此前尚无法规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条例》还规定,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填海后形成的土地,如何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填海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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