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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水源受污染一小时须上报环保部门
2006-06-02 10:44:53  来源:厦门晚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 杜世成)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一小时之内上报环保部门。

  昨日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表决,通过了《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法规,将在送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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