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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12类轻微交通安全违法不用处罚 6月10日施行
2006-06-01 10:56:45  来源:福建新闻网  【字号
  今后,部分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不用处罚了!5月31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人性化管理原则,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2006年6月10日开始对于下列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执勤民警劝告,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后放行;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再依法处理。

  一、机动车在白天和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近光灯、远光灯不亮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但能随即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因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准确、不规范、不清晰,而违反交通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四、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

  五、因运送重症病人到医院,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

  六、非本辖区(以设区市为界)的小型客车驶入禁行路线的(不含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七、非本辖区(以设区市为界)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信号灯指示驶入导向车道的(不含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

  八、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且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不含高速公路);

  九、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的;

  十一、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

  十二、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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