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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交4.2元可获2万元医疗互助保障金(图)
2006-04-14 13:10:29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将于4月28日起实施 ■对象为在职的工会职工

为帮助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我市建立了互助、互济、自我保障的健康防线。 (王协云 摄)

本报讯 (记者 黄怀 赵琳 通讯员 殷江波)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了帮助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减轻医疗负担,建立一道互助、互济、自我保障的健康防线,市总工会研究出台了《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28日启动实施。在职的工会职工每人每年向市总工会缴纳50元保障费,即每月缴纳约4.2元保障费,当患11种指定的特种重病时,就可以获得2万元的医疗互助保障金。

每人每份保障费为50元

列入这项保障对象的包括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中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都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参保。

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单位参保人数原则上占50%以上。

《办法》规定,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5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期限为每期一年,自参保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要另外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费的交纳可视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如可以个人缴纳,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支付,或者单位行政或工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无论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兑付,被保障人(受益人)只要能按“参保单”、“明细清单”提供证明文件,并与保障人所存档资料相符,被保障人(受益人)就会得到保障金。

11种重病被列为保障范围

《办法》中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即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住院治疗: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暴发型重症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

每份保障金给付标准为2万元

《办法》规定,每份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20000元。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市总工会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指定的11种疾病中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以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如果患指定的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只给付其中一类疾病,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也可申请慰问金

为了体现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办法》同时建立了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上述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可以申请领取慰问金,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也就是说,领取了慰问金就不能再获取2万元的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给付标准为:保单生效之日起满30天—59天为500元;满60天—89天为1000元。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续保的,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为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医疗互助保障金7天内给付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30天内向市总工会提出。市总工会收到被保障人资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7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市总工会申请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权利,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四种情况市总工会不承担保障金或慰问金责任

以下四种情况,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2、被保障人虽在免责期后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但未经住院治疗;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4、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友情提醒

如何申请医疗互助保障金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办法》中所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程序为:

1、备齐《厦门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单》,职工的授权委托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或手术报告或出院小结,和被保障人的病史卡以及市总工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将以上资料交厦门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中心收到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通知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4、由单位或家属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厦门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领取保障金或慰问金。

办理手续须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2、填写本会印制的《厦门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3、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电脑盘片。

【责任编辑:林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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