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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月内连换六份工作 六家单位被告上法庭
2006-12-08 10:27:17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他起诉的理由是这些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强度大、经常加班加点、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昨日,一个东家以“恶意诉讼”为名,将他告上了法庭

 

 

  第一份工作干了50多天、第二份工作干了35天、第三份工作干了38天……不到两个月他就开始换工作。在陈某走马灯似的更换工作的同时,他工作过的单位也被他一一告上法庭。不过昨日,陈某被他所在单位——厦门一家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公司以“恶意诉讼”等理由,把陈某告上了思明区法院。双方本应对簿公堂,但是由于原告迟到20多分钟,超过法院审理时间,法院依法判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陈某先后在厦门数家酒店、餐饮店做临时工,他往往在工作一个月零几天后,就提出辞职与单位结算工资,而后以酒店、餐饮店等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强度大、经常加班加点、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为由,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服仲裁后再将这些酒店、餐饮店告上法庭。按照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2个月社保金,也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与加班费以及经济赔偿金。就这样,他已和六家单位打了六场官司了。


  昨日,他所在的单位却把他告上法庭。原告认为,陈某工作不到三个月就提出辞职,接着提出了各种赔偿请求,对方明显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原告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多元。


  今年5月13日,陈某应聘到原告厦门某餐饮有限公司任厨房杂工一职,填了一份该公司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就开始在该公司工作。5月24日签了一份《承诺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个管理漏洞,成为陈某告该餐饮有限公司最铁的“证据”。


  原告:陈某钻了法律的空子


  原告方厦门某餐饮公司的黄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陈某今年在他单位不到3个月时间,就提出辞职,接着提出名目繁多的赔偿请求,这显然是钻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空子。


  黄总认为,陈某是公司的厨房杂工,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每月按时给他发700元左右的工资。餐饮行业确实比较特殊,尤其是试用三个月期间,员工流动性比较大,这期间公司一般没办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黄总表示,现在,公司已经和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被告:我抓住了公司的管理漏洞


  陈某站在记者面前,戴着一副1000度的眼镜,穿着一身廉价运动服,手提一个塑料袋,里面放着他自己买的劳动法规等。


  据陈某说,初中毕业后,在养父的要求下他来到厦门打工。第一份工作是在厦门一家公司,工作了50多天,公司拖欠员工工资,陈某去向朱老板和林老板要工资却被恶意侮辱。陈某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事过后,陈某就买了一些书,自学社会学、法律、心理学等。打第二场官司时,他抓住了公司的管理漏洞,利用自己学到的知识,成功拿到了1000多元,让他尝到了甜头。从此,他走上了“维权”之路。


  以案说法


  法官:劳动用工环境亟待规范


  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锦璇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有劳动者利用法律漏洞的因素,但是更凸显劳动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严重:一是大量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现象;二是拖欠加班费和工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三是社会保险金欠缴现象突出。


  为此,陈锦璇建议,针对此种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的法制观念,让用工单位了解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工资、加班费、休息日等可能产生争议的这些事项做明确的约定,才能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税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锦璇认为,针对劳动争议,公司也有权利诉讼,因此这是公司的合理行为。


  专家:《劳动合同法》应尽快出台


  厦门大学黄健雄副教授表示,恶意诉讼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不当的利益制造诉讼,目的是拖垮对方,无论是陈某告公司还是公司告陈某,双方都不属于恶意诉讼,都是为某一个问题讨一个说法。


  黄健雄认为,陈某是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把公司告上法庭,但却不能跟王海、丘建东等这些公益诉讼相比。陈某显然是利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些不完善环节来解决问题。


  1995年我国就开始实施《劳动法》,但目前《劳动合同法》只有一个草案,因为牵涉到多方利益,现在还在讨论中,还没有最终正式出台。因此,全国缴纳社保等方面的期限还没有统一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劳动合同普遍短期化,一些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不愿意跟企业签订长期合同,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费用觉得成本太高,不愿意缴纳。这些都有待于《劳动合同法》尽快出台予以规范。


  黄健雄表示,用人单位把陈某告上法庭,也是希望引起社会和政府部门的重视。


  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关主任表示,只要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制约。如果企业守法,那么就不存在一些人利用法律空子,防止类似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企业是否守法。

  本报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李萍 朱果萍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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