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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19岁学生被雇运毒落网 将在狱中过15年
2006-12-23 09:05:10  来源:厦门商报  【字号

  商报讯 记者 杨清白  实习生 林信俊 刘碧丹 通讯员 庄学忠 报道 金门一职校学生李某为了4万新台币,竟帮人携带毒品海洛因73.97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从19岁到34岁的黄金年华他将在狱中度过。

  为4万新台币  走私毒品

  今年7月31日上午,金门某职业学校学生李某和他的朋友文某、陈某一起从金门来到厦门。玩了一天后,他们住在了厦门一家酒店式公寓。从那天起,李某开始单独行动。

  据他的朋友文某事后回忆:“他多次单独出去,我们也不知道他去做什么。到了8月2日上午8时多,他就跟我说,他要先回金门处理点事情,然后自己就走了。”

  原来,李某离开朋友外出,是为了与另一个台湾人郑某碰面商谈私带毒品回台湾事宜。据李某落网后供称,郑某跟他说,只要他能把这些白色块状物藏在身上,然后把它带回台湾,就有4万元新台币的报酬。他觉得干这个事不会太难。就答应了郑某。

  毒品藏鞋垫  难逃法眼

  8月2日凌晨,郑某(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某公寓式酒店将藏有毒品海洛因73.97克的白色块状物放在一只黑色休闲鞋鞋垫下,然后交给李某,让李某带到台湾。

  2日上午,李某来到厦门轮渡和平码头,准备乘坐11时30分航班的“新金龙”号从厦门离境至金门。不一会儿,李某所穿黑色休闲鞋内藏匿的73.97克毒品海洛因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相关部门的鉴定,李某携带的白色快状物中确实含有海洛因成分。于是,李某当场被刑事拘留。

  悔之晚矣 牢中苦度青春

  此案在庭审中,李某辩说自己只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也辩称,这些毒品是别人给他的,不是他自己自愿要带回台湾的,所以说李某只能说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海洛因73.97克想走私至台湾金门,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关于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李某说的是郑某让他带毒品海洛因到台湾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就是说本案存在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所以法院不采纳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是因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法院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终结,李某被法院判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我好后悔啊!”这是李某在法庭上数次讲到的一句话。但为时已晚了。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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