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公司被判赔15万元
作者:记者 杨清白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商报讯 正准备结婚的小尤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遇一丢弃的轮胎皮,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导致他当场死亡、他的朋友受伤。对于这个从天而降的“无主”祸害,小尤父母将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6万余元。
昨日,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集美区法院审结。被告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小尤父母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8267元。
2006年1月12日21时05分左右,小尤驾驶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行至同三线(闽)B道(属泉厦高速公路段)时,突然遭遇一丢弃的轮胎皮,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造成小尤当场死亡、他的朋友尤建程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
小尤的父母认为,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高速”)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发展”),作为该高速公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提供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行环境,从而保障行驶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但是被告却没有履行修缮和巡查的职责,对路面存在的障碍物(丢弃的轮胎皮)没能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及他儿子死亡。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福高速”公司辩称,事故路段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为“福发展”公司,它不是事故路段经营管理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之起诉错误。“福发展”公司辩称,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它为被告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不能成立。
据查明,从路政巡查记录上看,事故当天,同路段也发生了一起追尾事故,破车胎皮可能是前起事故掉落的,而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这足以说明被告“福发展”公司并未尽到安全、通畅的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的、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该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应具备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行环境,以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通畅。而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存在遗落的轮胎皮即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对驾车人的生命及财产构成重大威胁。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最后认定损失158267元,被告“福发展”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作为事故路段的所有人及经营人,应该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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