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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批推医保新规:外来工子女也可以参保
2006-12-15 09:30:02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明年起也被纳入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近日市政府批准出台了《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决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以及学生和未成年人这三类人群纳入医疗保险制度。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林建农称,一个覆盖全体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我市初步形成。厦门市出台这一惠民、利民的医疗保障政策,已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林建农称,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以及学生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无法落实,不少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据调查,厦门市总的户籍人口中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这三类人员共计491015人。

  据称,从2007年1月1日,包括新纳入的以上三类人群,厦门市将有210万人被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林建农说:“除了厦大、集大等大学生人群,还有外来的流动劳动力如保姆等共计20万人外,厦门基本上实现了全民医保。”

  覆盖范围:惠及外来工在厦子女

  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也分三类:

  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

  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据规定,凡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以学校为单位负责代收代缴,属政府强制性政策。其中,仅高三毕业班学生采取自愿缴纳原则。

  资金筹集:低保户及残疾人享免费医保

  鉴于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因此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从两个方面筹集。

  一是财政部门每年按参保人数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补助:参保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予以补助;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是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缴纳;参保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

  低保户家庭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依照规定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另外,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以户口迁入时间(每年的6月30日止)是否满五年为限。不满五年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参保个人承担。

  医保待遇:老年人看门诊,超5000可报销

  此次出台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政策,其主要的着眼点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就医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一般来说,对医疗费用越是高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比例越低;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

  另一方面,对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给予统筹解决。

  针对老年居民这一特殊群体,厦门除报销超过5000元以上门诊费外,还特许办理家庭病床,予以“先个人现金支付,后财政按比例报销”。

  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根据规定,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的,办理转外报备手续后,可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待遇。

  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符合参保条件的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2007年的4月1日至5月30日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而在2007年1月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07年9月30日前,可凭相关凭证到社保中心结算。

  另获知,参保后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由市政府出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其制发首张社会保障卡。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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