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4日讯(记者 蔡力) 关于南风窗杂志社、都市时报社与李瑞河、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案件,昨天随着省高院的判决而尘埃落定。
判决结果表明南风窗杂志社、都市时报社侵犯李瑞河名誉权,并赔偿后者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得到了省高院支持,但漳州天福茶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
南风窗侵权是事实
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遭到了省高院的驳回。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滇茶异象——上篇:“独家”保护古茶树?》一文对认养古茶树一事持批评性的倾向意见,而南风窗杂志社、都市时报社未经核实便发表,主观上有过错,而且文章导致李瑞河、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使他们的名誉受到损害,依法构成侵权。所以有关李瑞河的请求漳州市中院的判决结果都得到省高院的支持。
但是,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后,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天福茶业有限公司,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同时注销。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企业法人消亡后的名誉能否继承,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天福茶业有限公司想作为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的继承,欲请求南风窗杂志社、都市时报社为侵害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的行为作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因此,省高院做出了驳回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企业名誉能否继承成争议焦点
侵权是事实,但企业法人消亡后名誉能否继承成为法学界的一个争论焦点。
省高院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最高法院表示只能依照现有的法律依法判决,不能支持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的请求。
对于这点,原告代理人、漳州市泾渭明律师所蔡丽羡律师认为,法律对于自然人死亡的名誉权是予以保护的,而这种保护精神是适用于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她认为,法人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声望、是否尽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法人名誉权就是法人维护自己获得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内容,而法人的人格权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被告的律师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名誉权是否可以继承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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