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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学籍16岁女生打六场官司 法院各打五十大板
2006-11-22 16:41:05  来源:厦门晚报  【字号

  两年来我一直没有学籍?为解疑惑,16岁女生连打6场官司,将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但至今没有答案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周赞马)尽管昨天法院最后确认,海峡工贸学校应撤销开除吴同学学籍的处分决定,但吴同学还是很迷惑:“我在海峡工贸学校到底有没有学籍呀?”

  吴同学先后打了6场行政官司,将海峡工贸学校、海沧区教育局和南平市教育局先后告到了法院,但依然没有搞明白这个问题。她的代理律师说,吴同学可能还会再告其他教育主管部门。

  留宿男生宿舍?开除!

  2004年2月,未满14周岁的吴同学入读民办职业中专学校——海峡工贸学校,并寄宿校内。

  今年初开学时,吴同学和母亲一块去报名,遭到校方拒绝。母亲说,当时她们很难堪,一位老师竟然当着众多老师和同学的面宣告,吴同学在男生宿舍睡觉,被老师抓到,学校要开除她。

  吴同学说,当时男生宿舍有空铺,她就躺在床上稍事休息而已。在校方的开除决定中,也没有睡觉这种字眼。

  校方称,开除她还有其他原因:“吴同学自入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校纪律整治月中,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有旷课、抽烟、旷操、损坏公物、乱窜宿舍、顶撞老师、不服学校管理等违纪行为。”

  被开除时,吴同学还不满16周岁。她的班主任说:“这个小女孩其实挺单纯,就是脾气比较暴躁,经常因为脾气犯错。”

  两级法院都认定,吴同学旷课93节,2005年12月8日之后私自离校,因违反校规校纪被警告处分。

  先开除后报批?违法!

  今年元月13日,校方做出开除吴同学学籍的决定。但直至3月23日,其主管部门——海沧区教育局才做出同意的批复。

  昨天,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上说:对未成年人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得先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校方先开除后审批显然违反了程序。即使按照校方说法,开除学生只需向主管部门“报备”,校方也没有做到这点。

  两级法院都判决,校方因程序违法,得撤销对吴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从来没有学籍?怪事!

  进入诉讼程序后,吴同学的代理律师发现,海峡工贸学校在2000年9月26日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仅3年。也就是说,吴同学入校时,省教育厅颁发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了。

  2003年12月11日,该校的办学许可证得以延长至2005年12月10日,但这是市教育局批准的。吴同学今年3月开始诉讼时,市级的许可证都已经过期。

  2006年4月1日,该校又获得了新的办学许可证,这回,批准机关“下降”为海沧区教育局。

  对这个几度中止、几度“降级”的办学许可证,吴同学开始起疑。她更怀疑入学时自个儿压根就没有获得“合法身份”——或者校方当初不具备招生资格,或者她不在许可的招生范围内。“假如真是这样,这么多年我不就白读了?”

  吴同学很想弄清这个谜团,一直要求校方出示她的学籍号。昨天,她的代理律师胡文民说,校方一直说有或者应该有学籍号,二审时又说与本案无关,但自始至终都没有拿出吴同学的学籍证明。

  吴同学还曾投书厦门市教育局,但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为此,吴同学又将海沧区教育局告到了法院,理由是区教育局无权审批中专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但两级法院都不受理。

  接着,吴同学再告南平市教育局。据说,录取通知书上盖公章的单位隶属该教育局。在南平,吴同学又两次遭遇同样的不理睬。

  昨天,吴同学算是胜诉了,法院也没有正面回答吴同学的学籍问题。“即使校方撤销了开除学籍的决定,如果她本来就没有学籍,还回学校干吗呢?”胡文民说。

  争议焦点

  民办校开除学生是否应报批

  海峡工贸学校认为,作为中专学校,其做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应该适用《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只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无需“批准”。

  而吴同学认为,海峡工贸学校是一所职业学校,不应该适用“普通中等学校”的规定,而应该适用“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即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得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车 由于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有冲突,该如何适用呢?一二审法院主张首先应适用省里的规定。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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