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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胎五月被解职告上法庭 公司被判赔一万元
2006-10-31 09:30:22  来源:台海网  【字号

  台海网10月31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小郑)一女工在怀孕五月时被公司解职,为此,她将公司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认定华兴公司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要赔偿庄女士1万多元损失。

  据了解,庄女士于2005年9月5日应聘进入华兴公司。但华兴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在知道庄女士怀孕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7日通知庄女士因其不符合公司人才战略发展要求,不予录用。

  2005年12月28日,庄女士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华兴公司赔偿孕期、产期工资和哺乳期工资共计14910元。此事后来还经过法院一审不服,再上诉到二审的过程。

  最后,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庄女士虽未与华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但华兴公司在庄女士试用期满后,明知庄女士正在怀孕期间,仍以不符合公司人才战略发展的要求,解除了与庄女士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规定,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期满。华兴公司请求判令免于支付庄女士孕期及哺乳期工资,二审法官不予支持。昨日中院终审判决,要求华兴公司赔偿庄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10200元。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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