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人一拳赔30万元 一名教师防卫过当被判五年
新华网福州10月31日电(真坚 满荣) 2006年10月30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明(漳州市区某中学教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因被害人倪某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302963.52元。
2005年10月6日晚,倪某与黄某、武某等人在漳州市区丹霞路金苑姜母鸭店喝酒后回到自家楼下。因怀疑被告人蔡某明与其前妻张某有不正当关系,倪某即于11时许打电话约被告人蔡某明至漳州市区丹霞路豪佳香牛排人文咖啡馆面谈。10月7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蔡某明先走出大门口,倪某结完帐后也出大门,并用手拍打被告人蔡某明肩部,被告人转身时又用手打其头部一拳,被告人蔡某明出于防护,还手打倪某一拳致倪某倒地受伤。1时许,被告人蔡某明打电话叫张某到现场,两人乘出租车将倪某送回家。10月7日上午,倪某被送漳州市医院抢救,且处于深昏迷状态。漳州市医院对其先后两次行开颅手术及综合抢救治疗和支持营养等治疗。284天后的2006年7月17日凌晨,倪某经抢救治疗医治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倪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2005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明主动到医院接受公安人员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明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避免再受侵害,用拳还击被害人倪某致当场倒地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明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倪某在案发过程中存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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