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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扩大农保试点内容 新增渔工责任险渔船保险
2006-10-02 16:42:19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 潘绣文)为增强农业保险在防灾、抗灾及灾后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福建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福建农业保险第一步试点中增加福鼎市为渔工责任保险试点地区,并增设渔船保险险种,先在福鼎市进行试点。

  被保险渔船工作人员自登上被保险船舶、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由于洪水、海啸、雷击、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触碰、搁浅、触礁或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均列入保险责任。每人保额1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限额8000元。

  渔船保险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船舶在航行中失踪6个月以上,或由于灾害或事故导致的倾覆、沉没所造成的保险渔船全损,列入保险责任。保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价值及船龄确定其实际价值后的60%以内估算。保险渔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全损时,钢(铁)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90%赔付,木质渔船按保险金额的85%赔付。

  以上“两险”均为一年一保,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负责“两险”承保工作。

  据悉,试点期间,投保人按标准保费的80%交纳保费,省级政府按照标准保费总额的20%建立赔偿准备金,一旦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80%,出现亏损时,由赔偿准备金予以支付,付完为止。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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