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闽南新闻
外嫁女以死相胁讨征地款 村干部以集体辞职应对
2006-10-10 10:22:13  来源:台海网  【字号

  台海网10月10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金雄 晓岚) 近日,杏林西亭村第11小组征地补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法院判决外嫁女陈女士胜诉后,村委会拒不配合执行,村民小组抵触情绪也很大。一方面,部分村干部以法院若强制执行,村干部就集体辞职来威胁法院,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而另一方面,胜诉的外嫁女又因拿不到补偿款,认为法院执行不力,到处上访并在法院大厅以自杀相威胁。

  案件起因于外嫁女陈女士一家四口状告西亭村第11组,要求获得25200元的征地补偿款。原告陈女士系西亭11组的村民,1994年与黄先生结婚,婚后其户籍仍在西亭11组,生下一女一男,两个孩子的户籍也随母亲落户在西亭村11组。1998年12月16日,黄先生的户籍也随妻子落户于西亭11组。

  村委会主张说,陈女士于土地被征用前已出嫁,而且,2004年10月村小组曾召开户代表大会讨论,结论是“外嫁女均不发放征地补偿款”。因此西亭村第11组拒不支付陈女士一家四口补偿款。

  陈女士在法庭上说,她一家四口都是西亭村村民,依法应该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但被告第11村民小组则认为,西亭村分配补偿款的程序内容合法,陈女士的土地已由其兄弟承受,陈女士一家四口并没有证据可证明与西亭村建立土地承包关系,也不属于需要安置的对象,故不应分得补偿款。对此,集美法院审理认为,第11小组土地被征用时,原告陈女士的户籍在西亭11组,而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村民小组主张陈女士出嫁后土地承包关系有调整,但未能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认为陈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利害关系人,理应享有农村征地补偿款收益分配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陈女士结婚后与其孩子一起生活在西亭11组至今,一家四口人的户口、生活基础均在西亭11组。因此,村民小组不能以陈女士系寄户为由而拒发征地补偿款。

  但是,在集美法院作出判决后,西亭村第11小组一直拒绝履行判决,村委会也不配合,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一味强制执行,只能使事态更复杂。为此,集美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走访村民小组、村委会和街道,多次与村干部沟通协调,同时面对陈女士的上访,法官们也努力做好解释工作。最后,执行法官还请来街道领导出面协调,最终在街道书记的亲自协调下,案件得以顺利执结,陈女士一家四口人拿到了25200元的征地补偿款。
 

【责任编辑:林志彻】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