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建新闻
莆田:储户储蓄卡被盗取5.6万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2014-10-29 15:24:30  作者:陈丽明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海峡都市报讯 储户就在本地,储蓄卡也未离身,卡里的存款却被人在异地支取。储户该自认倒霉,还是找银行赔偿?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5.6万元,手续费、同期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一并由银行承担。

  银行卡未离身 存款竟被盗取

  4年前,莆田林先生在秀屿区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去年8月1日晚上6时许,林先生的手机接连收到多条短信,短信显示他的储蓄卡被转账出4万元,且在厦门的ATM机上发生现金支取业务,取走16000元。另外,储蓄卡也被扣去异地取款手续费90元,林先生共损失56090元存款。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人也没离开过莆田,钱怎么就被异地取走了呢?在收到第一条手机提醒信息后,林先生便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之后马上到莆田市龙桥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该储蓄卡,证明自己并未丢失银行卡,也没将卡给别人。因案发地在厦门,龙桥派出所并未立案,现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立案侦查。警方立案后一直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存款尚未追回。

  没保管好密码 银行说储户有错

  事发后,林先生与银行多次沟通未果。之后林先生以银行未尽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由向秀屿区法院起诉。银行认为林先生所持的储蓄卡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林先生认为卡被盗刷缺乏证据证明。就算能够认定卡被盗刷,但林先生未妥善保管好密码,应当自行承担这一过错责任。

  秀屿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依合同起诉,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存款合同民事纠纷的先行处理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不会影响银行的追偿权,所以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龙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林先生持本人身份证及被取款的银行卡向其报案,且钱在外地被支取,足以认定非林先生本人取款,可以认定银行卡是伪造或复制的。而银行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以至于ATM机向持伪造银行卡的不法分子付款,作为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欺骗银行,不能视作银行与林先生完成的交易。

  银行未尽到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林先生要求银行承担存款、手续费及利息损失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林钟蕙)

【责任编辑:伊宁倩】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