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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故意虚假鉴定被吊销资格
2014-09-27 06:40:32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9月27日讯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直接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鉴定机构有“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组织司法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等情形,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司法鉴定人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等情形,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违法行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还充分保护申请重新鉴定,即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并出具重新鉴定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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