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五条”生购房纠纷 市民40万首付险打水漂
海峡导报6月2日讯 近日,翔安工商局受理一起由于厦门市新“国五条”实施细则的实施而引起的房产买卖纠纷投诉。接到投诉,翔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着手处理该投诉,为消费者要回购房定金和首付款40万元。
原来,非本市户口的周先生于2013年3月底拟向翔安区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购房承诺书,承诺书中承诺已经阅读并清楚知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11]1号、俗称旧“国五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居民家庭限购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38号)中有关住房限购限贷政策的规定,并缴交了50000元定金和40万元首付款。
没想到,厦门市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从2013年4月2日开始实施,而消费者周先生签约为2013年3月27日,因双方未及时办理购房合同,导致消费者不符合购房条件,周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但开发商以周先生已签了承诺书为由拖着不办,无奈之下周先生就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局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周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新旧“国五条”的规定,周先生都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且开发商负有对购房者购房资格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让消费者签订购房承诺书是推卸自身责任,因此是无效的,其所交的定金和首付款依法应予退还,消费者最终拿回了定金和首付款。
(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蔡一兰)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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