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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廉租房可有条件出售 3年建廉租房10万套
2009-08-25 10:47:13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字号

  本报讯 我省廉租房将可有条件转让,新建廉租房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日前,省政府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09—2011年福建省廉租房保障规划》。 
    
  未保障户约有12.7万户
    
     据悉,目前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根据我省各市、县编制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期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新增的保障户,总户数约有14.7万户。扣除历年廉租住房已保障的2万多户,未保障户约有12.7万户。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我省将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3年建廉租房10万套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建设廉租住房10万套、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其中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32617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万户;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2738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万户;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400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万户。

  我省3年建设廉租住房10万套中,其中福州有3万套、厦门2万套、泉州2.5万套、漳州1万套、莆田0.8万套、龙岩1.2万套、三明0.8万套、南平0.8万套、宁德0.6万套,省直机关0.3万套。 
    
  面积原则不超50平方米 
    
  根据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划,我省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标准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

     根据规划,我省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尽量建在交通便利区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回购价格或回收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陈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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