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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契税征收归地税管理 首购住房≤90m2免征契税
2009-03-01 06:59:56  作者:何佳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从今日开始,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由财政部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承担。我市征收两税有关事项如下:
   
  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农村居民减半征税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平潭县,每平方米35元;罗源县、闽侯县、永泰县,每平方米30元;闽清县每平方米25元。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具体由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确定。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福州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纳税人,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手续。马尾开发区的纳税人到马尾开发区地税局罗星分局,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手续。琅岐经济区的纳税人到市地税局琅岐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手续。八县(市)的纳税人到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首次购房面积≤90㎡

  不负担契税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契税税率为3%。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

  以下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福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纳税人,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马尾开发区的纳税人到马尾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罗星分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琅岐经济区的纳税人到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琅岐分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八县(市)的纳税人到房屋(土地)所在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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