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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行为违反档案法
2012-09-03 22:28:0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档案”两个字。什么是档案?档案有哪几种类?日前,福州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就《档案法》内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档案法》第一章第二条给档案下了这样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种类多种多样,标准不同,分类结果也不一样。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档案分类方法是以内容为标准,将档案分成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文书档案多形成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发的命令、指示、报告、通知等,在办理完毕归档保存后,即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多形成于工厂、矿山、建筑等部门,是其在生产管理、基本建设等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等科技文件材料转化而成;专门档案是一些社会机构在某些专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音像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等。

  市档案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八种行为违反《档案法》: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如何处罚违反《档案法》行为?《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行为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有违法行为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以罚款,其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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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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