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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出土地调控新政 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招拍挂
2006-09-06 08:11:3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号

  【作者:孙荣飞】 

  昨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新政着重针对地方政府在违规用地方面缺位、土地出让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并要求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北京市土地管理系统一位官员昨日对《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表示,《通知》是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手抓”,来全面控制建设用地增长。

  统一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

  对于一些地方不顾实际扩张用地的冲动,《通知》在经济手段上从五个方面入手提高用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首次明确规定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限期追缴。其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两倍,并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表示,标准提高后,这方面的税收将由现有的130多亿元上升到400多亿元。

  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此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格地方政府问责制

  在行政手段上,一方面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则进一步强化地方责任。

  前者包括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调整土地审批方式。今后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将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审批方式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这样手续更为简单,责任更为明确,中央更好控制。”上述北京市土地系统官员表示。

  针对当前“圈地风”之后刮起的“以租代征风”,《通知》强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中国建设用地总量和人均建设用地量现在全世界属前列,土地过度非农化成为中国的一个特色。为刹住地方滥用耕地现象,现在可以说中央已不是三令五申,而是五令八申。”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文甲说。

  至于后者,《通知》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另外,监察部还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公开处理。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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