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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未成三方均未违约 中介能否收佣金
2006-08-14 20:09:02  作者:卢洪珍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买方、卖方和中介方均未违约的情况下,二手房交易不成功,此时中介能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呢?记者14日从福州市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在一桩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给出说法,认为中介如果存在工作失误,就不应当收取中介费用。

买方:房子没买成,定金被瓜分

       许先生通过福州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欲购买任某劲位于鼓楼区沁芳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05年5月17日,许先生和任某劲的代理人任某豪、房产中介公司三方联合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约定:许先生愿以22.8万元购买任某劲位于鼓楼区的商品房,并交付2万元定金由中介公司监管,买卖双方于2005年5月19日前签署买卖房产经纪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赔偿定金2万元,这笔钱在扣除应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后,剩余的金额由中介公司支付给未违约方。 

  协议签订后,许先生支付给中介公司监管购房定金2万元。2005年5月19日晚,许先生从自身的交易安全考虑,要求任某豪出具任某劲经公证的委托书后再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任某豪与中介公司对此要求未表示异议,因此三方未签合同。

  2005年6月14日,任某豪获得任某劲经公证的委托书,此后中介公司多次催促许先生前往签约。6月29日晚,三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和同又未签成。同年7月8日,任某劲和中介公司将讼争房产另售他人,并以许先生违约为由,自行分配了他预交的2万元定金。许先生遂将任某劲和中介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

中介和卖方:买方违约在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辩称,2005年6月29日晚,任某豪向许先生出具了公证书,但许先生仍然拒签讼争房产买卖合同,是改变买卖意向的违约行为,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该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佣金。任某劲也认为,讼争房产买卖未成交的原因在于许先生一方,故其无权讨要定金。 

法院:中介应返还定金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任某豪于2005年5月17日代表任某劲与许先生签约时,其代理资格未得到许的信任,因此讼争协议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该协议约定三方当事人应于5月19日前签订买卖经纪合同,该日期应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由任某豪行使代理权使协议生效的最后期限,而任某豪直到6月份才出具公证文书,因而讼争协议未生效,此后各方也未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因此各方均不构成违约。 

  同时,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虽对讼争协议的签订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其作为从事房产买卖的专业机构,未能指导卖方签约人在签约时出具足以使买方信赖的签约资格证明,存在工作失误,并导致讼争协议未生效。因此,该公司不应当从许先生处收取中介费用。 

  法院最终判令中介公司应返还许先生2万元定金。 

  (福州日报记者卢洪珍 通讯员林哲森)

【责任编辑:姜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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