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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石油、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
2014-03-02 17:38:28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决定》提出,要“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这是完善资源性产品、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总体上看,一般商品已经建立起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相比较而言,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仍然偏低,行政干预较多。一是在资源取得方面,无偿占有和垄断性开发并存。我国很多资源通过行政手段划拨或近乎无偿开采,导致资源低价出售,严重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二是在资源税方面,范围窄和税负轻并存。目前只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现从价计征(煤、金属矿、非金属矿等尚未纳入),且税负较轻,难以对合理开采资源发挥调节作用。三是在资源价格体系方面,多种定价方式并存。如我国煤炭价格基本由市场决定,而电力价格由政府决定,煤电价格双轨制导致电企亏损严重。

  第二,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适应,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人民群众特别是环境恶化地区的群众要求改善生态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是我国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矛盾日趋加剧的必然结果。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不能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损害成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加快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形成相对合理的资源性产品与制成品比价关系,真正体现资源要素禀赋及所有者权益,合理补偿环境损害成本,从制度上理顺资源分配关系。

  第三,我国公共产品定价机制不完善,难以适应消费需求和市场拓展。目前,我国交通、电信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主要由政府制定和调整,一般都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由于缺乏竞争激励和财务约束,相关企业一般会主动报高生产成本,而价格主管部门很难辨别企业上报成本的真实性,往往会形成“提高成本-企业亏损-提高价格-提高成本”的恶性循环,既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也不能满足消费需求。

  第四,贯彻《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要完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理顺资源性产品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健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水权制度改革和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化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交通、电信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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