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2014-09-18 10:27:18    【字号

  第二章 国防教育基地的条件

  第七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普及国防知识,增强群众国防观念,陶冶公民爱国情操。

  (二)管理正规有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无违章违规现象。

  (三)基础工作扎实。基本建设比较完善,教育资料完整详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更新及时,适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需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经费保障落实。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五)社会效果显著。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九条

  国防教育基地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国防教育基地一般每五年命名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命名大会,授予牌匾,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从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中遴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推荐,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命名,授予牌匾,并颁发证书。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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