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
2009-09-07 17:28:09  来源:人民网  【字号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