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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议事规则:1/10以上代表联名可提罢免案
2008-01-30 21:40:52  作者:李晖 陈长森 黄冰清 赵慧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30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条款内容基本涵盖了代表大会履职的各个方面,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根据《议事规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议事规则》还就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处理,依法作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这些机关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工作,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罢免案的提出。

  《议事规则》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陈长森 黄冰清 赵慧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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