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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建议:防止住宅保修期缩水
2008-01-29 23:10:53  作者:周甬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目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填写说明》,当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时,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按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保修期确定;当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时,按不低于《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的最低保修期限确定。

  近几年我市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时,大都按《规定》填写保修期限。因为《规定》的保修期比《条例》的保修期短,比如《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中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而《规定》中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等保修期只有1年。

  市政协委员经过调研后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大部分购房者对《条例》与《规定》不了解,在验收交接时通常又要办理缴纳物业管理费、交房、住宅质量验收等一系列手续。急于装修新房入住的业主,只好任由开发商决定验收程序和确定保修期限。

  这样,不少应该按《条例》提供保修期的,开发商却钻空子按照《规定》提供了较短的保修期限,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为此,政协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商品住宅保修期缩水,保障购房者利益。

  (福州晚报记者 周甬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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