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云翔
社会本身产生了很多与人相关的利益,其中相当多的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利益本身是非法的。与公民权利相关的领域,法无禁止即权利。同居关系如此,其他与公民相关的社会权利何尝不如此呢?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过度依赖法律,认为没有纳入法律条文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我们曾经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行使相关权利即为非法,这样的说法看似依法办事,其实是对于法律最大的破坏,因为其割裂了法律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包容关系,也使得社会处于一种紧张状态。
“非法同居”以法律名义进行的道德评价,在话语权上曾经是那么强势,但是经过人大代表的抨击,我们却看出了其中的不足。这其实是再一次告诉我们要学会宽容,宽容那些我们暂时不能接受的东西,只要其没有违反法律的底线,就应该学会与其相处。我们必须认清什么是真正的道德?什么是强加到我们身上的伪道德?只要未婚者认为同居必要,是到达幸福彼岸的必须,我们何必以道德的名义干涉他们呢?宽容他们的选择,何必认为我们的选择一定是他们必须的呢?我们必须学会思考那些习惯概念下的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些我们不敢行使,却属于我们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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