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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界定9项保护内容
2013-06-28 21:04:5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8日通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法规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届时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环境要素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都是该法规的亮点。

  界定三坊七巷等9项保护内容

  法规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以下9项: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冶山、马尾等历史文化风貌区;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螺洲、闽安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福州文庙、华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将限高

  法规要求,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法规对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以及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作了限定,并规定闽江南岸应当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

  违反上述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提高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

  法规还强化法律责任,提高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成本。

  法规规定,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5万元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由市容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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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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