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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立
2012-07-13 22:33:22  作者:程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成立的福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13日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大会原则通过了《福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送审稿)和《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意见》(代拟稿)。

  全市每年9月

  表彰见义勇为

  据了解,新成立的福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为民担任主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凡新担任副主任,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刘锡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分为三个部分。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表彰奖励的具体要求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各县(市、区)应在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及时表彰奖励的基础上,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推荐到市级进行表彰。全市每年定于9月份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授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骗取荣誉人员

  将被追回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名单及主要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并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标准。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称号,由原授予机关进行撤销,撤销后其不再享受见义勇为相关优抚政策。

  各部门通力奖励

  保护见义勇为者

  按照规定,福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作为。宣传部门要把弘扬社会正气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综治部门要把见义勇为工作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纳入全省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书落实情况考评。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认真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工作,对诬陷、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在医疗、升学、就业、住房、低保、救助、评残评烈、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抚、保障工作。财政、税务、工商、公务员局等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税费优惠、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根据相关规定,授予被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同级荣誉称号,并落实相关待遇。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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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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