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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检察院: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增强侦察监督职能
2011-08-12 22:20:08  作者:张若佳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办案人员明显不作为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检方表示。据此,2009年11月27日,仓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员建议书》,这起历时两年查而不立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之后4天内立案侦查。此案直接促成仓山检察院和仓山公安分局出台更换办案人员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嫌疑人反映暴力取证且情节较为明显、存在办理关系案可能、经办所不具备办理条件、侦查方向明显偏差及办案人员明显不作为等5类情况可以更换办案人员。

  至今,仓山检察院对3起案件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均被采纳。

  据介绍,近年来,仓山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始终严把案件质量关。该院根据案件类型通过驻点对案件跟踪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等绝对不捕的案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督促其及时撤案;对刑拘后不经报捕作撤案决定或不捕后作撤案决定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认真审查,认为属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或不符合变更条件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存疑不捕的案件,引导补充侦查,确保侦查方向和进度;对因无逮捕必要等相对不捕的案件,催促尽快移送起诉。两年来,该院通过驻点监督审查刑拘后不经报捕作撤案决定或不捕后作撤案决定案件52件,审查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31件,引导补充侦查案件35件,督促及时移送起诉相对不捕案件26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燐 通讯员 马浙闽 王光忠 王陈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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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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