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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经济的法律分析
2011-10-16 11:34:47  来源:东北网  【字号

  原本充其量最多不过是个“知名商标”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拜媒体的狂轰滥炸之所赐,如今已经赫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天下谁人不识君”。只是这个驰名商标之前扣上了“骗子”的帽子,这个“识”也成了嘲笑和谩骂。毕竟人家与某些靠“艳照门”等噱头出名的娱乐明星不同,媒体的这般狂轰滥炸如何能让人家高兴起来。我等作为普通读者,也详细阅读了媒体的有关报道,乍一看也有义愤填膺之感。但稍加思索,法律职业的敏感和理性告诉我,事实的真相恐怕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么简单,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是一个非法组织么?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真的做了有违法律的事么?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是合法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依照中国境内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也是境内法律认可的实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其也有权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

  根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的证照,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根据2005年香港法律(《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分行(可理解为境内的“分支机构”)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其业务性质(可理解为境内的“经营范围”)为“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2006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代表机构名称为“香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从事总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另外,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还是2009年根据香港法律(《社团条例》)设立的社会团体。目前境内对于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有三部条例,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这三部条例当中,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将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外,其他的两部条例则未明确提出对境外社团组织的管理办法。虽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境内机构,并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社会团体。

  因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系合法单位,其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名义从事业务联络活动应受法律保护。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社团)在境内只要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应当受法律保护。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做了什么违法的事?

  通观有关媒体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报道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回应,我没有看到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欺负了谁,害了谁、骗了谁,贪了多少善款、给贪官送了多少礼的任何事实。我看到的只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搭台唱戏,通过各种渠道邀请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组织各种会议和论坛。而且,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也从未以本人名义收取过任何费用。那么根据《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公司)在境内从事的只是“交流合作、信息咨询、商务代理”的联络工作,未从事营业活动收取费用,行为就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人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虽然没收钱,但由卢俊卿控制的天九儒商收了钱,只不过是左手倒右手,没有任何区别。我只能说这种观点是不懂法律的表现,也很危险。法律既然创设了公司、社会团体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就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行为进行评价和规范,不能以主观想象的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替代客观行为。天九儒商作为境内公司,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提供会务、培训等服务,根据市场原则收取相应的费用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完全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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