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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播的底线在哪里
2011-10-16 17:22:12  来源:东北网  【字号

  “胡师傅”的牌子砸了。牌子砸了,但是人还在。面对退货、资金链断裂的烂摊子要收拾,胡金高找到了我。面对中国最“强大”的媒体,法律是唯一有效的语言。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将锅具送交检测,认定电视节目的“媒体调查”失实。随后我们出具了法律分析报告,并向全国工商总局全面报告了无烟锅事实,受当事人委托向央视发出了律师函,凿凿有据,不容狡辩。电视台自知理亏,反应很快,重新调查,以婉转的致歉方式重新播出了胡金高企业的正面新闻报道。但此事件给胡金高企业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商誉和实际财产损失均难以挽回了。此案的教训十分深刻,电视媒体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自身的声誉。

  媒体铤而走险,就会自食其果。纵使是电视台,用包装出的“事实”实施舆论监督,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也不得不退步,结果是损害了自身公信力。媒体管理疏漏、媒体人缺乏操守,非常容易走上这条路。

  坚守法律底线,才能实现媒体和社会职能的双赢

  “中非希望工程”作为慈善项目,理应受到多方监督,做到透明、合法;在受到公众质疑时,卢俊卿也有责任用事实来说话,洗刷自己的清白。在慈善机构公开透明运作的立法规制方面,我国的立法有滞后性。李连杰的“壹基金”,是由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负责审计,季度、年度出具财务报告的。壹基金的账务全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表,所有的人都能够看到,做到了“透明”。

  媒体,借助道德审判,促进“中非希望工程”的善款监管,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跨越了法律底限,用“谎言”、“骗子”等近似于脏话的措辞攻击、侮辱他人,就是缺乏法律素养、甚至触犯法律、招致法律制裁的行为了。

  媒体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在资讯竞争中,媒体同样有自己的利益;媒体关注社会热点,也有自身的动机。媒体从业人员同样可能有自己的动机,甚至也会逃过媒体内部的监督机制。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同样不对媒体、媒体人的行为作道德评价,但是主张必须用法律规范其行为。

  卢俊卿父女及其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非希望工程,被极少数媒体冠以“八大谎言”、“七宗罪”、“骗子”、“政商掮客”这些明显具有侮辱、诽谤含义的词语,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责任感的媒体的。

  鲁迅曾经写道:民众爱围观杀人。杀害革命者,当局要示众,要引起围观,要制造社会效应,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在信息社会,媒体也可以进行“道德审判”,招揽公众围观,以达到提高“新闻”影响力的目的。方便“围观”是好事,因为一切真实源于透明。但是,如果媒体动辄以“骗子”称号冠之于他人,公众也随之群起向“犯人”吐唾沫,就是一件需要反思的现象了。

  媒体行使公共监督职能,公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都立足于法治。没有法治,何以有喉舌?何以有公民?公共舆论在法治社会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媒体与公众最应该珍视的就是法治与法律,最应该尊重的就是法律底线。法律同时也是媒体、公民受到不公正与强权待遇时最后的武器。

  让我们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尊重法律,谨守底线。须知媒体与公众损害法律的尊严,实际上是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掘墓。

  (钱卫清 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所长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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