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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经济的法律分析
2011-10-10 15:47:06  来源:新华报业网  【字号
  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宽容,支持、鼓励

  协会经济本质上应当是服务经济。对于国内某些寄生于权力部门的官办协会,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强制企业、商户加入各种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或服务费的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取缔。但对于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协会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一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有宪法上的结社自由,二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创造的基本单元,也有着自我宣传,互通有无,抱团取暖的客观需要。《****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表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对于在艰难中探索、跋涉的民间协会及协会经济应当予以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协会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是会展经济。素有“城市经济助推器”之名的会展经济,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展销,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参与的企业而言,企业通过参加会议和展览,可以及时、准确、低成本地获取各种有效的信息。伴随着改革开放,会展经济持续蓬勃发展。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明确将会展业纳入重点扶持的都市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会展产业合作也成了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明确规定,“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世界杰出华商大会和天九儒商的全方位服务属于“会展经济”的范畴,远非“合影经济”所能概括,此种服务模式已经获得内地和香港法律的认可。精明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愿意自掏腰包,自然也是认可物有所值。即使就所谓“合影经济”而言,企业获得与领导、社会名流的交流机会,进行自我营销,间接获得一种荣誉和认证,某些有时甚至还能起到护身符的作用。这和许多企业热心企业社会责任或进行广告宣传,构筑良好社会形象的举动乃殊途同归,应当予以尊重。

  协会经济,路在何方?

  如果一定要说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什么过错,那只能说是它做的太好,成了被枪打的出头鸟。媒体在“揭露”所谓合影经济的时候,更应反思社会发育、制度供给的不足。我们一方面唱着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出台各种形式的“36条”,但另一方面却对民营企业采取歧视的态度,让整个民营企业置身于资源稀缺的环境之中,不得不仰官员的鼻息以生存,民营企业家群体处于深刻的恐惧和不安之中。仅就协会经济而言,如果国内能够放开商会的管理,保障企业的结社权,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之类的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在国内注册,所谓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事件”自然也不会发生。时至今日,涉外社会团体(包括港、澳登记的社团)在内地大量开展活动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当予以正视,这是境内制度供给不足的产物。对于公民和企业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如果说涉外社会团体引发了一些问题,那么责任的板子也应当打在有关部门身上。我期盼,有关部门能够抛弃一刀切、全面取缔的运动式思维,从落实宪法权利的高度科学立法,规范直接进入境内活动的境外社会团体的行为、规定境外社会团体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的监管制度,让境外社会团体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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