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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起步时难忘岁月 福州市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初
2009-11-03 22:34:37  作者:李白蕾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树立威望当人民的代言人

    本着“不负人民重托,努力当好人民意志代言人”的宗旨,年轻的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在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不懈探索。

    1980年4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授予红旗单位、红旗集体、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决定;1981年4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同日本那霸市缔结友好城市的决定;1985年2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确定市树、市花、市果的决定……一项项决议、决定,牵动着一颗颗群众的心,人大常委会在百姓心中的威望日渐提升。

    1986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立什么法?怎样立好法?这成了当时摆在市人大常委会面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林葆康说,发展经济,统计工作是基础,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首部立法项目定为《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该法规于1989年7月19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一大批关系经济和民生的法规为百姓生活的改善撑起了蔚蓝的天空。

    难忘的记忆总能穿越悠远的时空。追忆起共同奋斗的峥嵘岁月,“老人大”们感慨万端。近3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从零起步、不断壮大的轨迹将在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篇章。

  图为1981年6月11日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福州警备区礼堂举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

  新闻背景

  为什么地方人大常委会1979年才开始设立?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由于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普选的条件尚不具备,没有立即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但当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政权体制仍延续“议行合一”。

    从1954年至1978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历经3次酝酿。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县级以上地方设立常委会的问题被第四次提出。

    1979年5月17日,彭真就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给中央写了论证报告,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邓小平批示:“我赞成第三个方案。”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相关法律和决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当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了本级人大常委会。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撰文/翻拍)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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